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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在司法考试中,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实际意义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判断谁是行为主体,与民事活动由单个个体所从事不同,行政活动是由一个庞大的组织在实施,因此经常要分析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二是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合法有效的行为必须出自合法的主体;三是出于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在行政诉讼中,面对庞大复杂的行政组织系统,确定谁是一个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需要分析谁是该行为的主体,其基本规则应当是:谁主体,谁被告。 下面我们可以用行政主体概念和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机关作一些比较。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更丰富我们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至少有以下3点区别:

第一,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是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说,国务院原来有一个行政机关叫电子工业振兴办,它是行政机关,但却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电子工业振兴办的成立涉及到若干行政机关:财政部要出钱,因为电子工业振兴需要资金的支持;国家科委要立项,因为没有科研上的重大突破,很难振兴电子工业;原来的电子工业部,现在的信息产业部要主抓。因此,单纯依靠哪一个部门,都无法振兴电子工业。为此,国务院专门成立了电子工业振兴办这样一个协调性机关,它并不具有对外可以行使的职权,只具有内部协调的功能。因而,它不是行政主体,或者说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二,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前面我们讲过,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即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在大多数场合下,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但也不排除行政机关可以从事民事买卖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租借办公用房等,在这种活动中,它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行政机关以不同的身份出现,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不同,应遵守不同的行为规则,必须区分这两种身份,行政法上所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

第三,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前面所讲过的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大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它为什么能坐在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上呢?因为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学校在编制管理上属于事业单位,并不是行政机关,但它可能与行政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或者可能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类似的还有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它们虽然也不是行政机关,但并不排除它们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法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如北京媒体曾经炒作一个案件:阳光报业公司诉张家口邮政局。具体案情是,阳光报业公司经营邮发报刊的发行,违反河北省政府《邮政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邮发报刊由邮政局专营的规定。在多次劝阻未果的情况下,张家口邮政局对阳光报业公司作出处罚。阳光报业公司对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市县邮政局为国家公用企业,作为一个企业也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其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本节考点是明确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明确的意义。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种类

[内容指导]

但是,行政主体毕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下面我们要从这种抽象的概念回到实际的行政组织以及实际的行政活动中,来看一看到底有哪些行政主体,这就是行政主体的种类。通常认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下面是关于行政主体的图示:

对于上表我们可作下述说明:行政主体可分为两类,即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体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序列中的各机关,如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在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有下述几种:(1)企业;(2)事业组织;(3)社会团体;(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对行政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区别以下几个概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具体包括国务院二是授权与委托。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之所以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为它们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但并不排除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这就是法律、法规的授权。它们将因为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地位。如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所有2000元以下的罚款权,税务所因这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授权与委托的区别在于:(1)职权来源不同,授权的情况下,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而委托的情况下,职权则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决定或命令;(2)职权的性质不同,授权所获得的权力具有可以独立行使的性质,而委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3)责任承担不同,既然授权所获得的职权在性质上可以独立行使,则其行为的责任应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而委托所获得的职权不能独立行使,则其行为的责任就应当由委托者承担。正因为授权与委托有上述区别,所以其他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一样也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主体。三是所谓“以自己的名义”。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是判断一个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但我们所说的“以自己的名义”是指法律上具有这种能力,而不是形式上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实际上意味着赋予被授权的组织以这种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委托关系中,受托者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因而受托者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主体的认定上需要注意的三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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