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点是行政给付与行政征收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定义与种类。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无效、撤销及废止的条件)。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行为一经作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强制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容的本身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二是效力存续的时间,包括所涉及的效力开始、撤销、变更、无效、废止等。效力内容是指处理行为具有何种效力。行政行为类型不同,其效力的内容也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确定力,指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后,非经法定程序和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首先是对于行政机关,确定力意味着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意加以改变。其次是对于行政相对人,确定力意味着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任意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是国家职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不因相对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如果相对人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的复议或诉讼等途径提出,但异议本身并不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效力。
拘束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相对人或行政机关所产生的约束、限制的效力。(1)对相对人的拘束力。拘束力首先及于它所针对的特定相对人。相对人对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完成应履行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也同样要受其拘束,必须依照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内容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执行力,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其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内容只有得以实现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执行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突出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效力的开始。何时生效问题,直接关系着处理行为所影响的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或义务履行,如相对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从生效开始,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也从正式生效时起算。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从其正式成立或者完成开始,处理行为尚未完成,其效力开始无从谈起。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体向相对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通常由书面形式表达。其次,正式作出的处理决定已送达相对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并不立即生效,只有送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道处理决定,才最后完成而产生效力。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应视为不成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指处理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实施处理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2)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4)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处理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的义务,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撤销,否定其效力。撤销与无效不同。首先,撤销产生的原因是已生效的处理行为违法或不当。其次,撤销只能由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相对人不能自行否定处理行为的效力。被撤销的处理行为从撤销之日起无效,并可以一直追溯到处理行为作出之日。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效力。引起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处理行为失去了法律根据;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该处理行为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不同,废止使具体行政行为从宣布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被废止前的行为及结果仍然有效。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生效、无效、撤销的要件。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步骤(程序开始、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表明具体制度、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时效制度)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方式与步骤。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直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因此它在程序的基本步骤、制度等方面与行政立法程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众多的形式,所适用的具体程序步骤不尽相同,但从过程来看,应包括以下基本步骤: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依职权与应申请两类不同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方式处理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依职权处理行为程序的开始,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主动确定的,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程序则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处理程序开始的方式为立案。立案时,一般要履行内部的报批手续,决定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员,并将其情况及时通知相对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掌握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相关的信息和事实证据,为作出最后的决定作准备。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调查措施、具体步骤进行,不能侵犯相对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认为调查取证比较充分、准备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给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以进一步验证所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听取意见的方式按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影响较大的决定,一般应采取听证会的方式,相对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其合理的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予采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拟制处理决定,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为书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后,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给相对人。送达完毕后,处理程序结束,具体行政行为对外正式成立。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步骤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基本制度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