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或者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多样性)。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具体的、单方的,能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等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单方面、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特点,采取直接手段实施管理是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这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活动中成为应用最广泛的行为方式。此外,具体行政行为旨在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对相对人影响重大,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行政处理可以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互替换。这部分内容很多,因为行政活动十分复杂。但就司法考试而言,需要我们把握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种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二是每种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三是每种行为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即结合诉讼来掌握。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及特点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许可(涵义、种类),行政征收(定义及特点、种类),行政给付(定义、特征及形式),行政强制指施(涵义、种类与方式),行政强制执行(涵义、种类与措施),行政裁决(涵义与种类)。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样,目前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行政许可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名目繁多,因此掌握行政许可的特征非常重要,其特征是:(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3)行政许可的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许可以禁止为前提,而禁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些特征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证书是否许可的标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是行政确认行为,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但行政许可属于赋权行为,行政确认则属于确权行为,即对公民已有的权利的确认,并不因此取得新的或原来所不具有的权利。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等。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行政给付是凭借国家的力量对特殊困难的人进行帮助。当然行政给付属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因为获得行政给付,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来讲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由相对人自己决定,如果相对人要求获得给付,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给付的形式很多,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2)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3)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两类;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海关法》所规定的强制扣留,《卫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相对人负有义务并且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义务时,才可采取强制执行,如果相对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期限未到,不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后果。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措施,对相对人是一种影响重大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己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两类:(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代执行的义务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而其他义务不能适用这一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按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一般适用于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较严厉的执行手段,只有在不能或适用间接强制无法实现义务时,才能采取。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行政裁决民事纠纷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表现在行为的方式,更主要还体现在其行为的程序上,必须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2)权属纠纷裁决。指双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矿产、草原等资源的权属争议和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等。(3)补偿性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补偿问题的争议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