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是根据人身权、财产权来界定的,这一点与行政诉讼是一致的。因此,对赔偿范围的把握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展开。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拘留时违法,如超期拘留等,则构成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对此应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者为防止违法犯罪排除危险等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在不具有行政拘留或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或虽拥有上述权限而越权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其特征在于非法,指国家根本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此职权而擅作主张,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国家对此须承担赔偿责任。(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暴力殴打行为是明显、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了暴力殴打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出于维持公共秩序的需要,行政机关配备有武器、警械,但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不应当使用而使用,使用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与被实施者的行为不相适应等,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项属于概括性规定,其意在于凡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均属于职务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下列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财产罚和行为罚。财产罚是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的惩戒制裁,如罚款、没收财物等,非法财产罚造成的财产权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行为罚是对行为能力的惩戒,但其会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虽未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作出,但它却剥夺了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能力,非法行为罚造成财产权损害,国家应负行政赔偿责任。(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两类。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到公民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定规则条件和程序实施。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担任何缴纳义务,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于此类。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此项属于概括式规定,除了上述明确列举财产权损害赔偿外,公民还具有许多财产性权利,据此规定,凡涉及到有关财产权损害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请求行政赔偿。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及侵犯财产权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第三节 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 [考试大纲要求]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与行政损害赔偿范围一样,刑事损害赔偿范围也是根据人身权、财产权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