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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国家赔偿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因此,在行政诉讼背景下,只需要掌握其特征即可。

(一)赔偿请求时效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是3个月,对于行政机关未交待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最长可达2年。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二)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但行政赔偿诉讼则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解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权利具有可以自由处分的性质,因此,围绕着赔偿问题产生的争议则可以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三)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负初步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则由原告先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因为赔偿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损害是不能由国家机关予以证明,只能由要求赔偿的申请人予以证明。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提出行政赔偿的要件及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刑事赔偿请求的处理),刑事赔偿复议程序(复议程序的提起、复议申请的审理和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最终决定程序(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管辖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

[内容指导]

刑事赔偿程序由3个部分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前置程序、上级机关复议程序和法院决定程序。刑事赔偿首先要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它是获得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刑事赔偿请求的提出,要求赔偿请求人依法向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提起。提出请求的前提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等职权的行为违法。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确认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行为违法之后,受害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赔偿请求权,受害人提出确认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经审查,依法确认是否应当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刑事赔偿复议程序是在经前置处理程序后,刑事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为2个月,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复议机关在2个月的复议期满不作复议决定的,请求人也可以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在经过复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决定的程序,它是解决刑事赔偿的终局程序。赔偿委员会是设置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级独立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案件,但不负责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在管辖方面,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的是一种非诉程序处理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立案后,赔偿委员会应当于15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以上的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对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与本节有关的法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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