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四)民事诉讼法典
(五)单行法律、法规
(六)国际条约
(七)法律解释
二、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
(二)时间效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对人的效力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应该突出掌握的是:1、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合法性审查原则,这个原则界定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原则,无独任制;5、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