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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8日

a. 出入境管理法、复议法等;

b. 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即使设定了终局裁决,也是可诉的。

(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a.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行为。这些不是行政行为;

b.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必须是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目的的行为;

c. 收容教养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d. 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察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注意。

理解: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措施;采取每一种措施的对象都应当有明确规定。

(6)仲裁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也不可以申请复议。法定行政仲裁行为:劳动仲裁。

(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注意,如果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服从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如张三、李四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乡政府裁决地归张三,李四一年后才提起诉讼,法院以时效过期驳回,李四又向乡政府申诉,乡政府驳回李四申诉。此时的行为就是重复处理行为。

a. 上一级维持:可以向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此时不等于申请复议。

b. 上一级改变:可以就改变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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