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出入境管理法、复议法等;
b. 如果行政主体在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规章即使设定了终局裁决,也是可诉的。
(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a.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行为。这些不是行政行为;
b.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必须是有法律依据和授权目的的行为;
c. 收容教养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d. 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察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注意。
理解: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措施;采取每一种措施的对象都应当有明确规定。
(6)仲裁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也不可以申请复议。法定行政仲裁行为:劳动仲裁。
(7)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注意,如果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权威性,服从了错误的行政指导,从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如张三、李四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乡政府裁决地归张三,李四一年后才提起诉讼,法院以时效过期驳回,李四又向乡政府申诉,乡政府驳回李四申诉。此时的行为就是重复处理行为。
a. 上一级维持:可以向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诉。此时不等于申请复议。
b. 上一级改变:可以就改变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