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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笔记第二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7日

3.相关规定:
a.错判赔偿,改判不赔偿。无罪错判应有三个条件:①判决必须已经生效。②已生效的判决依法定程序撤销。③刑罚已经执行。保外就医期间仍是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b.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c.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B.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C.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D.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答案:D。被错拘错捕,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和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对各自的行为作出赔偿

4.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政赔偿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兜底条款,故比刑事宽)。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可抗力等。

刑事赔偿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包括非法超期拘留)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有证据证明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对社会的危险)的。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错拘、错捕、错判、刑讯逼供、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错不仅违法,还指再审改判无罪,二审判无罪不属刑事赔偿

1.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刑事中没有追缴)等措施的。

2.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 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无、限、精神病)

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轻微、时效、特赦、亲告、死亡、其他)

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 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混合过错时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行政诉讼损害赔偿

以下情况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 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2. 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 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

4. 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5.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执行回转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

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A.公安干警追捕逃犯时依法鸣枪示警误伤过路行人的
B.领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制售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
C.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期执行2年后经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
D.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经评估机构估价而低价格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本题中选项D即属于第①项规定的情形。C即属于上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的第③种情形,选项A即属于第⑤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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