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 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 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3) 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2)没有滥用职权(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证据确凿(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二、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1、 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1、 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
(1)开始方式:①送达之日起;②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③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2)停止:
1) 行政复议中规定了四种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诉讼中规定了三种情形: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终止:因违法而终止;没有违法而终止
2、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 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公定力问题,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ABD。本题考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A.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B.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
C.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D.行政相对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
3、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公定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吊销与撤销:撤销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原因是行政行为违法;吊销的对象是当事人的执照,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而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自吊销之日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