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对比。
【解答】区别如下: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①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③接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①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③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7.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解答】见下面表格:
适用方式 具体情形
不予处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减轻处罚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③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来源:考试大 从重处罚 《海关行政实施条例》 ①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②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③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有较严重后果的;
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③对报案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④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8.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解答】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行政诉讼中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情形。
【解答】(1)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2)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考试论坛 (3)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⑥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⑦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前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5)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期间内。(此为一种中止诉讼时效)
10.国务院结构。
【解答】附录:
(1)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2个):信访局、粮食局、烟草局、外专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档案局、保密局。
(5)国务院办公机构(1个):办公厅。
来源:考试大 (6)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28个):国防动员委、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边防委、空中交通管制委、爱国卫生运动委、绿化委、学位委员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妇女儿童工作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三峡工程建设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残疾人工作协调委、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税税则委、国际减灾委、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禁毒委、老龄委、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信息化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