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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专题讲解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时间很容易出简单的单选题)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能够区分哪些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就可以)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组织内部对象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内容或者直接后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了解)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面公众。这也是行政许可法第6条的内容。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阻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其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行政许可设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的一种立法行为。
  1.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范围(考点,只要能够掌握这六类事项是什么就可以了)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范围是指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征:法律对从事这类活动并不禁止,但规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2)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特征: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并且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3)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会计师、医师、建筑施工企业、医院等职业、行业的资质、资格。
  特征: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4)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电梯安装的检测及消防验收、出入境卫生检疫、防洪工程设施验收等。
  特征: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5)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特征: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不能转让。
  (6)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考点,多选)
  行政许可法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市场竞争优先、社会自律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的原则,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划分(考点)
  设定权限通俗的讲就是谁有权来设定行政许可,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考试论坛
  (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地区封锁,行政垄断)
  这里我们教材没有提到,但是大家必须注意复习行政许可法的16条-18条: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4.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下位法在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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