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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

来源:233网校 2008年4月9日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三个条件:处罚种类是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
  2.简易程序的步骤:
  第一,表明身份;
  第二,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和根据;
  第三,听取陈述和申辩;
  第四,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1)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简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也要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如果在简易程序中没有告知、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也是有效的。而根据一般程序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无效。
  (2)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简易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执法人员,而一般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
  (3)简易程序中,当场把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在一般程序中,要通过某种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1.目前行政处罚中听证的条件
  四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以下三种情况为罚缴合一:
  (1)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www.Examda.CoM
  (2)如果是20元以上的,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的时候,被出发人拿不出身份证件证明他在本地有工作或固定住所的,视为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3)在水上、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 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为限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
  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达不成协议,要进行处罚。
  5.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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