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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真题解析

来源:新九洲教育在线 【徐金桂 】 2008年10月25日

  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因某企业排污影响李某的鱼塘,李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督职责,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C.刘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刘某了解到某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析: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法中最为重要的考点,历年考查的分值都比较多。判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是该行政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属于受案范围。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属于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关于A项,某环保局拒绝李某的请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上引法条第5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故属于受案范围。所以A项不当选。
  关于B项,考查的是不具备特定性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项中的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这是一个不针对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外地乳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当选。
  关于C选项,考查的是不具备处分性或规制性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问题。房管局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确认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预售合同的这一事实。预售合同的效力来自于买卖双方的签署,而不是来自于房管局的确认登记。所以,登记没有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产生新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可见,房管局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C项当选。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作为单选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是B项。这道题目,存在争议。需要在此指出的是,其实C项是对2004年一道真题的再考查。当年的题目是:“49.刘某与高达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对该预售契约作出预售预购备案登记。后刘某了解到高达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超层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官方公布的答案是D。由此可以看出,前后年份的题目对同一知识点采取不同的观点,这对考生的复习备考和考试作答造成困惑和影响。笔者认为本题C选项中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关于D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内容,作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属于受案范围。故D项不当选。
  7.某县政府依田某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某县公安局对田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内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田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一项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答案:D
  考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处理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确定之后,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其义务的确定,申请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见,本题中县公安局作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时,申请人田某有权请求某县政府责令县公安局履行义务。但是,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再行复议、诉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ABC项不当选。
  8.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合理行政的性质、特征和范畴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B
  考点:合理行政原则内涵
  解析: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关于A项,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不是合理性问题,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才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表现为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合理行政原则关注社会正义和对人权的尊重,追求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所以,合理行政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故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所以,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之间不是无关,而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延伸。故C项不当选。
  关于D项,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而不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故D项错误,不当选。
  9.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答案:C
  考点:具体行政行为诉讼外执行
  解析:
  关于A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可见,对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如果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也可以受理其申请。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题中的执行对象是某公司的房屋,是不动产,所以不是向某市建设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向某公司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请。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可见C项正确,当选。
  关于D项,《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即使某公司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如果审查发现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先予执行。故D项错误,不当选。
  某区城管执法局以甲工厂的房屋建筑违法为由强行拆除,拆除行为被认定违法后,甲工厂要求某区城管执法局予以赔偿,遭到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甲工厂除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失外,还提供了甲工厂工人刘某与当地居民谢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被拆除时,房屋有办公用品、机械设备未搬出,应予赔偿。某区城管执法局提交了甲工厂工人李某和执法人员张某的证言,以证明房屋内没有物品。        
  10.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证据规定
  A.法院不能因李某为甲工厂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 
  B.法院收到甲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C.张某的证言优于谢某的证言 
  D.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应不予准许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证人证言、法院接收证据的程序
  解析:
  关于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可见,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本题中,甲工厂工人李某的证言是由某区城管局提供的,作用在于证明对甲工厂不利的事实,所以不符合法条的规定,故法院不能因为李某是甲工厂的工人而不采信其证言。A项正确,当选。考试大收集
  关于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 B项中认为出具的收据上加盖法院的印章,可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考查的是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效力比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可见,对于证人证言,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本题中,张某的证言是由城管执法局提供的,而张某是被告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谢某的证言是由甲公司提供的,谢某是甲工厂当地居民,并无密切利害关系。所以,本题中,谢某的证言应当优于张某的证言,而不是张某证言优于谢某证言。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所以,本题中,在庭审过程中,甲工厂要求刘某出庭作证,法院不是应不予准许,而是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故D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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