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功能:即建立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控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以维护国家社会公益和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两种功能,学者将其概括为两种理论:一是“管理论”,一是“控权论”。后又有学者提出兼顾两种理论的“平衡论”,平衡论受到重视。但平衡不是绝对的,平衡是法律目标、法律价值的总体平衡,而不是时时事事不分轻重的平均。在一国的不同发展时期,对两种理论是有所侧重的。
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行政法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乃至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原因在于其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学者活动内容的变动性以及学者关系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决定的。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有利于保障各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文件在立法精神上的统一,防止其相互矛盾和冲突;
有利于补充和协调制定法,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四项:即行政法制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法制、公正、公开、效率)
行政法制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4项:
依法行政-指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均要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或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根据相对人的请求,由有权机关终止其法律效力。
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指通过法律机制将行政主体实施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控制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防止其滥用。为此,法律为之设立了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机制:事前控制主要是授权控制,对自由裁量权设定明确的界限;事中控制主要是程序控制,自由裁量行为应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规则;事后控制主要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即接受相应的行政和司法监督,
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制要求政府和公民一样,如其行为违法侵犯他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实施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其他公民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公正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6项:
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因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有差别);
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横武断;
依法回避,――即在处理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时应予回避,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遵守会见规定――即在处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利害关系的事务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
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5项:
规范文件的制定要公开――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采取一定方式让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公开举行听政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让公众知晓――即已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公开的政府刊物公布,让公众知晓,
有关资料应允许相对人查阅、复制――即行政机关收集、保存的涉及涉及相对人有关信息的文件、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相对人查阅、复制;
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条件、标准、手续等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使相对人事先悉知;
行政机关公开接受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在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予以公开报道,使之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行政效率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3项:
行政主体实施任何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循法定步骤、顺序和时限,不得违法增加手续,拖延耽搁;
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法定编制,保持机构精干,不得任意增人扩编。导致人员臃肿,人浮于事;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进行必要的成本-效益的预测和分析,应从多个方案中择优选择,以保障相应行政行为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