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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辅导:行政法学经典笔记(二)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月9日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
所谓“调整”,指法律赋予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规定双方当事人实体和程序上的义务,使相互关系的进行能适应立法者想要确立的某种秩序状态。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前者经过法律的调整,后者未经法律调整,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但在实践中的二者往往是一体的,即绝大多数行政关系一开始就是受法律调整的,因而就是行政关系。
行政复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都只能是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和组织发生的关系。该关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个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因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个人、组织)等发生的关系。
【注意1】:作为监督主体的人民群众(个人、组织)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他们必须通过作为国家机关的监督主体采取此种措施。
【注意2】: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是独立的主体,但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指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各种级别、各种地域、各种部门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主要条件包括:
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主体;
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
具有引起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的外部条件包括: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规范性文件改变,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更;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导因的法律事实变化,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本身因素变化的情况包括: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行政机关、相对人都可能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变更;-物、行为、智力成果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因其他因素变化而引起变更-权利义务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的主要情形有:
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目标实现,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结束;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通常指相对人)消灭,且无权利义务人接替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继续参加相应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相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消灭,该行政法律关系无继续存在和进行的意义;
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应行政法律关系应予终止。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
行政法的基本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
行政法的其他法源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理解:
行政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以此区别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组织-以此区别被委托组织。
行政主体是能由其本身就其职权行为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机关、组织-以此区别国家公务员。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通常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表明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是相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而言的,表明围绕相应客体而展开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主要用于表明相应国家机关的性质,他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与之相对应的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主体除了性质机关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用于表明相应机关、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有服从行政主体管理的义务。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注意:万不能误为“行政机关”的代表,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机关的代表相差万里】行政主体的职权通常通过国家公务员实施。
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表现在:国家公务员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理解: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以此区别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以此区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以此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的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权是指执行法律、实施法律,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执法的区别:
行政机关的执法是通过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进行管理实现的;
司法机关的执法是通过裁决法律争议和进行法律监督实现的。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性质机关领导下级性质机关,下级性质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性质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达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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