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复议的受理(表-66)
诉讼 | 复议 | |
审查期限 | 接到诉状后7 日内,存在先予受理的情况 | 接到申请后5 日内 |
予以受理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不予受理 |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该裁定10 日内可上诉 | 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
只受不理 | ①无管辖权法院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不得再次移送 ②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 |
县级政府无权处理的应在 7 日内转送 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应理不理 |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后者可指令其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 由上一级机关责令受理或直接受理 |
★★行政诉讼的审理(无调解程序;无简易程序)(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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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
二审 |
再审 |
提起人 | 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
对象 | 具体行政行为 |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②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
提出期限 | 参见上表起诉时限 | 判决 15 日内,裁定 10 日内 |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效后2 年 内,其它方式无期限要求 |
审理方式 | 开庭审理,原则上应公开进行 |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 按原审方式进行 |
审理期限 | 3 个月; 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 |
2 个月; 需延长报高院批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
一审再审是3 个月; 二审再审是2个月 |
判决效力 | 不是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上诉 |
是生效判决,但可能通过再审推翻 |
一审重审仍可上诉,二审重审最后 生效(由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视为 二审重审) |
★★撤诉与缺席判决(表-68)诗曰:
复议申请撤回后,复议之路不再有。诉讼申请撤回后,再次起诉尚有救,诉容除去未交费,不得同一事与由。
撤诉 | 缺席判决 | |
主体 | 原告或上诉人 | 原告、被告或上诉人 |
时间 | 立案后到做出裁判前 | 判决阶段 |
条件 | ①自愿撤诉:申请撤诉必须自愿并经法院允许 ②非自愿撤诉: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未交诉讼费的视为撤诉 |
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②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不被准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 |
结果 |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重诉,未交诉讼费的例外,上诉的例外 | 产生与正常审判同样的法律后果 |
★★合并审理(表-69)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只能合并审理,这里指的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主体为复数(多对一)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规定对同一事实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相对人为复数(一对多) |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对象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为复数(一对一)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况解析(图-70)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表-71)
原告同意新行为并申请撤诉 | 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
原告不撤诉也不起诉新行为 | 继续审理原行为;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
原告或第三人起诉新的行为 | 审理新行为并做出判决 |
不作为案件被告已作为,原告不撤诉 | 继续审理不作为的合法性;如合法应作驳回判决,如违法应作确认判决 |
诗曰:一审期间行为改,原告对之不理睬,合法驳回不必说,违法确认改白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