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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司法考试《刑诉与司法制度职业道德》试题精析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2日

  二、考试特征与规律

  2006年刑事诉讼法的考试,具有以下几点特征和规律:

  第一,大概有三分之一的题目考的比较简单,是对基本知识的考查。例如,试卷二单项选择第21题考了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区别,第22题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第23题考查的是翻译的回避问题,第24题考的是回避决定的主体,多项选择第75题考查的是二审发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情形,这些在讲课中都多次提到。

  第二,有些题目的考查具有一定的难度,模糊性较强。例如,试卷二单项选择第25题关于指定管辖的级别,第26题法院指定管辖后应否退回检察院,第34题和第35题检察院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管辖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程序和次数,等等,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要求考生对一些关键知识点有准确的把握。

  第三,个别题目考点比较集中,同一个知识点在本次考试中出现了好几次。例如,关于补充侦查这一知识点考了三道题目,对于指定管辖考了两道题目,关于被害人的权利方面则考了四道题目,关于辩护人的权利考了三道题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考了四道题目,这些在笔者讲课时都进行过专门总结。

  第四,有些题目综合性较强,考查的较为灵活。例如,试卷四第4道案例题,要求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进行考查。

  第五,与往年真题重复考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例如,试卷二第73题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第79题终止审理的情形,第92题绝对不起诉的适用,以及试卷四第4道案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查,等等,在往年的真题中都曾考过。

  第六,涉及到一些新知识点的考查。例如,试卷二第29题关于鉴定机构的设置,考查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78题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适用程序,考查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要有所把握。

  最后,许多知识点考查的非常细,要求对重点司法解释全面掌握。例如,第31题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外国人逮捕的批准主体,第33题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次数和检察院审批的级别,第69题关于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漏报捕情况的处理,都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考查,这些知识点笔者在突破班讲课中都重点进行了强调。

  三、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考试特征

  司法制度是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内容,涉及到司法制度概述、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等,在2006年试卷一的试题中,第47题考查了审判制度,第48题考查了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第49题考查的是律师执业的权利,第87题是关于司法制度与司法权的特征,第89题考查的是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第90题考查的是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内容,等等,考试难度不大,但占的总分较多,共计考了9分。

  在法律职业道德方面,只考了两道题共计4分,其中试卷一第88题考查的是律师的执业规范和惩罚,第96题考查的是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同时,由于2006年司法考试大纲将法律援助一章从刑事诉讼法部分转移到司法制度中来,所以今年在试卷一的第50题中考查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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