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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十)

来源:233网校 2005年5月3日
    53.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A.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试卷一第一题第23题)   
    [答案]D 
   [详解]本题的考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常见的有关索赔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所以,钟某有权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答案A的建议于法有据,不应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钟某有权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答案B的建议也于法有据,也不应入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所以,钟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答案C的建议也于法有据,也不应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由于题中情形仅仅是钟某之子出现了上吐下泻等后果,并未给钟某全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以,答案D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于法无据。另外,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由于钟某与商场或厂家事前既未签订仲裁协议,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所以钟某不能直接提起仲裁。总之,答案D的建议于法无据,应当入选。 
   综上所述,只有答案D的建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题正确答案就是D。 
   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第20题与本题相类似:农民贾某从某种子站购买了五种农作物良种,正常耕种后有三种农作物分别减产30%、40%和50%。经鉴定,这三种种子部分属于假良种。对此,下列哪一选项不正确(答案是B)? 
    A.贾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B.贾某只能要求种子站退还购良种款 
    C.贾某可以要求种子站赔偿减产损失 
    D.贾某可以向当地工商局举报要求对种子站进行罚款 
       
   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试卷一第一题第25题)   
    A.设计阶段 
    B.可行性研究阶段 
    C.竣工验收阶段 
    D.投入使用阶段 
    [答案]B 
   [详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评价,它不是只通过评价,一般地了解未来环境状况,而是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我国在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1986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8年对《办法》作了修改,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针对评价制度实行多年的情况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在我国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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