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力;
1、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价值性认识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方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方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用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法社会学所采用的正是这种方法。
(3)历史实证方法认为只有历史上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革的脉络。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研究现行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只有这样的研究结果,在科学上才是可信的。
(3)判断的方法不同1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1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例如,中国古代将“等级”作为稳定社会的主要价值看待。而今天,“平等”业已成为良性社会的标志,“等级”作为一种价值即明显为假。
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5、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从而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具体说来,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事实判断,则可能使得理论研究仅成为一种面壁的虚构,无法指导具体的法律实践;同样,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价值判断,则无法形成主导意识,从而使法学欠缺必要的人文精神与终极关怀。
(2)有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