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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要素(分析法学派)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3日

第三节 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4、权利义务(1)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3、法律概念(1)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2)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新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T99-80
   1、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1)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2)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理论上,一个条文只能表述一个规则,“一条一意”。 但考试时仍然要按辅导书答。)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1)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1授权性规则(狭义)
   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职权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从有权作为的一面来看,它具有授权性规则的特性,从必须或应当作为的一面来看,它又具有义务性规则的属性(注:此项为编者所加,辅导用书未作区分)
   (2)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2)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规定。”
   (3)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中的)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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