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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责任(分析法学派)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4日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但又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产生原因 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处理 (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1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2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包括:法定责任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法定责任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在几种原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要以法定责任原则为上位阶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区别:“无责任”),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 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督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 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注意:不诉及协议免责仅仅适用于部分法律生活。
  (3)自首、立功免责 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免责形式。
  四、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
  (1)刑事制裁 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民事制裁 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责任主体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在现代社会,与刑事制裁有三个区别:
  ○1制裁目的不同,刑事制裁旨在预防犯罪,民事制裁的目的,虽然也是要预防民事违法,但主要还是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2程序不同,刑事制裁一般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而民事制裁一般要由被侵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3在方式上,刑事制裁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重要内容,并以剥夺生命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民事制裁则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补偿,刑事制裁也有财产刑,但要上缴国库。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民事制裁也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一种制裁。
  (3)行政制裁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以分为:
  ○1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
  ○3行政处分
  (4)违宪制裁 是根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1承担违宪责任、承受违宪制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2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3制裁形式主要有:撤销或改变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与决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和人大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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