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主义法
1、(1)社会主义法是在推翻旧政权、摧毁旧法体系基础上创建起来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
2、(1)新中国的法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是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还经过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过程。
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法的移植指不同空间条件下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融合和撞击。
(一)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1)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2)法作为文化现象,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
(3)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如资产阶级的《法国民法典》即是以奴隶制的罗马法为基础制定的。
3、法的继承的内容: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基本的法律概念、术语;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形式,法律机构的设置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其中有许多属于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是可以继承的。
(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都是可以继承的。
(二)法的移植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1)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2、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限制,一个国家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4、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
(1)要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2)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3)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