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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历史发展〔历史法学派〕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25日

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向前发展变化的,其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基本的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生产力具有活跃性、革命性,当其向前发展变化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生产关系发生与之相对应的变化。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就是经济基础的变化,当生产力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变化出现了一定量的变化时,那么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就会发生局部的变化。当生产力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从而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也发生根本性质的变化时,则会导致建立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的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发生历史类型的更替。
  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即是法的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
  2、(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3)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有助于认识和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历史规律。
  3、(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2)前三种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体现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通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4、(1)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过法的这四种历史类型。
  (2)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过程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的法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5、(1)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代表新的生产方式的先进阶级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才能推翻腐朽的统治阶级,夺取政权并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英国的梅因

“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

美国的庞德

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以及下一阶段的世界法

5+1

德国的马克斯·韦伯

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

4

美国的昂格尔

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3

日本的田中成明

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

3

我国的不少学者

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

2

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

2

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

2

专制的法与民主的法

2

  三、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有几种典型的模式:英国式模式、法国式模式;
  1、在封建社会中后期,逐步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1)商法的兴起:这些商法渊源于习惯法,最为典型的是海商法,以后又有一些票据、保险、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规。
  (2)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原先是统一的、拥有世界霸权的帝国的法律;罗马法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关系极为发达基础上的,对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作了详尽规定;罗马法代表了相当高的法律文化水平。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限制王权,试图以政治契约形式确立国王与臣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2、总的来看,资本主义法主要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规定资产阶级民主制、政党制、代议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二)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1、除法西斯时期这样的特殊发展外,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从自由竞争时期到垄断时期的变化。
  2、从自由竞争时期发展到垄断时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法从“个人权利本位”变化为“社会本位”
  (1)法律原则有了许多变化,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加入了“所有权的限制”的内容,并制定了不少调整经济、文化关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出现了“法的社会化”的趋势。
  (2)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并没有根本改变。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发展表现为:
  (1)法律基本原则的变化,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有不少限制的内容。
  (2)法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上,政府不仅仅只是“看守人”、“守夜人”,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来干预经济。同时,出现了法的社会化趋向。
  (3)法的运行方面的变化,如委托立法、授权立法的出现,行政机关权力日益扩大;准法院组织的出现。
  (4)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出现了像欧盟法律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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