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系
(一)法系的含义
1、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的分类。据此分类标准,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
(1)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
(2)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
○1印度法系;
○2中华法系;
○3伊斯兰法系;
○4民法法系;
○5普通法系等等。
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是死法系
(3)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二)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结合外国法制史学习〕
1、民法法系
○1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
○3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2、普通法系
○1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
○3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
○4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4、二者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1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2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
○1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2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1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2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
○1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2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
○1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2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另外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