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
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
2、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
3、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条件和标准: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
1、制度条件
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必须能够保证律师在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出庭辩护)中受到尊重,使律师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力量。
2、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 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2)权利平等 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既包括法律实施中的平等,也包括立法中的平等。
(3)权力制约 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4)权利本位
○1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 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
○2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 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利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