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治理论
一、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
1、汉语中的“法制”与“法治”
(1)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2)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涵义要更为宽泛。
2、“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二)法治与人治
在国家治理的方式上:
(1)人治指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的兴衰存亡,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素质;人治不可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法治则是众人所同意的法律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在所有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三)法治与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涵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接近的。但它们也有重大区别:
1、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1)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
○1狭义仅指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一种制度;
○2广义也只是包括法律实施在内的一种活动,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范围从字面上是无法界定的。
(2)法治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要求法律更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
2、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1)法制所包含的法律和制度,强调秩序价值,而不一定建立在正当性价值之上
○1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
○2历史上,法律长期被少数人用作镇压人民,维护自己统治地位和腐朽政权的工具;也曾经被德国纳粹政权作为种族暴行的工具。
(2)法治一词则蕴涵了这种正当性
○1法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又是与民主相联系的,可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
○2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生活中强制性社会规范过多、过滥的弊端,维护公民的自由。
○3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使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交往活动具有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也使人们的正当要求有了程序化、制度化的保证,增强了社会成员的安全感等。
二、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1)“法制”一词,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而“法治”概念,中国古代似未使用。
(2)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3)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在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
(4)党的十五大则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