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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人谈2005司考特点与实务联系更紧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7日

对于试卷四,绝大多数考生认为太难了,就案例分析而言,首先问题比较抽象,不知如何着手,需要对案例题目仔细研读,才能把握准题意,进行答题。这往往花去了我们很多时间,再加上有三道大分值的分析论述题等着我们答题,这样从整体上来说,时间绝对不够用,所以在答这三道题时,就不能够进行很好的构思,很仓促的答完题,还有一些考生最后一道论述题来不及做。就这三道分析论述题而言,第一道法律文书题,有许多考生认为只会出法律文书改错题,就没有仔细地翻看法律文书方面的写作要求,在答题时就有些不知所措,不能进行很好的把握,这对于我们这些在校生而言,由于与实践接触太少,不能很好的把握这方面的写作,而对于公检法的在职人员,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这反映了在校生和他们的区别;第二道论述题,问题问得比较抽象,不知如何回答,再加上没有很多时间进行仔细的思考,感觉不是很理想;第三道论述题,相比较而言,题目方向比较熟悉,还是比较易着手进行解答,只是时间太少,不能很好发挥出自己的应有水平。

总之,今年试题在内容方面比较偏,考察了我们所忽视的知识点,而对于我们特别熟悉的知识点却避而不考。侧重于基本理论性问题的考察不知是不是司法考试的今后走向?今年试题从形式到内容方面的大变动,大多数考生感觉题型的新颖型增强,不再拘泥于一成不变的应试模式,强化了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似乎体现了以案例、法理、法条为主线的命题模式。

选择:司考如人生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王欣

走出考场,最想做但又最怕做的一件事,就是对答案。做对了,当然很开心,但做错的风险同样存在。而且,在考完后急切要对答案的题往往是自己拿不准的,错误的风险更大。所以对答案,沮丧多于欣喜。

沮丧倒也罢了,只怪自己没掌握好知识点,还有一种情况最为让人痛心疾首——做题时因为拿不准,把答案改来改去,也许一开始是对的,也许中间曾经做对了,但最后的结果却是选择了最后最不愿看到的选项。考试结束,考场外捶胸顿足的每每多是这种情形。

这次考试,我也多次碰到这种情况,很是影响情绪。做题时,几多犹疑、彷徨,写了又涂,涂了又改。这让人想起美国诗人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的诗句:“黄色的树林里分出两条路/可惜我不能同时去涉足/我在那路口久久伫立……”

最后痛下决心,抹去了本来正确的答案,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在考完后给自己留下无尽的遗憾和痛惜。

但其实,如果基础知识扎实,对各个知识点掌握得很准确,在做题选择答案时就会十分坚定,就不会或很少受到错误选择项的干扰。所以,考完试,后悔的不应是考试做题时为何犹豫不决,甚至抹去正确答案,而应是考试前为何没有更深入、更全面地复习,以准确、扎实地掌握知识点。

当然,这一切只有在事后才能总结了。相信大多数考生都会有类似的感受。为复习这次司法考试,我虽然付出了较多精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复习时还是没能做到面面俱到。虽然是在检察机关工作,干的是法律工作,但法律工作也有分工,我平时运用和接触的主要也就是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中的几个条文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其他大量的法律条文在工作中根本不会涉及,还得一条条地去背去啃。考试前,虽然觉得复习的不错了,但一经考试检验,有些东西掌握得还是不够细致、准确,导致在考试时犹疑不决,出来又悔之莫及。

人生和考试一样,总是面临很多选择,有些选择无关紧要,有些却影响重大。弗罗斯特在《未选择的路》中最后说:“也许多少年后在某个地方/我将轻声叹息把往事回顾/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今年试题有三个特点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常明军

我亲历今年的司法考试。我认为,今年试题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一是命题的范围越来越宽,不再明显圈定在常规的重点上,其要求考生应立足全面,兼顾重点,注重相关知识点的联系;二是对法律理论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考生不能就事论事,而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要带着社会责任感,立足法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去看问题;三是试题与现实生活、社会发展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命题内容上一方面采用了大量与发生在考生身边的真实社会事件相类似的题目,体现了法源于社会生活,又对社会生活起着规范作用的特点;另一方面涉及大量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学知识,突出了法服务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能。

试题与实务联系更紧密了

北京五环律师事务所 昊天

总的感觉是:考试试题难度与去年大致相同,但测试范围进一步加宽,与司法实务相关的知识点明显增多,各学科分值比例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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