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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人谈2005司考特点与实务联系更紧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7日

一、试题测试深度与广度较之以往有了加强

例如:今年关于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一道选择题。大意是,被告因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而被人民法院判决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而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问,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强制措施?可供选择项计有: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指令报纸刊登被申请人的道歉声明而由被申请人承担费用、给付迟延履行金。一道并不复杂的选择题,将执行程序中的多种强制措施进行了综合考核。其中,罚款、拘留见于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制刊登道歉声明的情况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执行措施”的规定;而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则民事诉讼法并无规定,仅见于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扩大解释。而此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往往使一般人容易忽略以至于遗漏。所以小小一道选择题,考试力度却不能让人小视。

二、与审判业务、检察业务相关的实务类试题比例有所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早于1998年就已开始施行,但是前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却少有涉及。非常遗憾的是,一些《法规汇编》类书籍也未选用此司法解释。但今年的司法考试中便出现了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选择题,而且测试点相当分散。相信除了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审判业务庭的考生以外,很少有其他职业的考生会具体接触到此类案件。

另外,在近几年几乎已经绝迹的司法文书题又卷土重来,而且在卷四中占据了25分的大分值。此题叙述了一件刑事案件的案发经过,让考生从不同角度写作一篇司法文书。如果平时接触不到刑事审判事项,则此题不易轻过。

三、理论与实务结合程度加强

今年的许多试题,既测试司法实务与具体规定,又测试法学理论水平与法学知识广度。例如,民法理论中的形成权、撤销权、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表见代理、效力待定等问题的知识点,在以往的考试中已经不少,今年又加深了考试的力度。

又如,今年卷四的最后一道大题,让考生谈一谈“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我认为,此题立意十分巧妙,将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做到了完美的结合。而且此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述,十分有利于考核考生的法学基础水平。

四、行政法分值明显增多

今年行政法类的考题明显增多,卷二与卷四中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均占据了相当的分值。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其施行于去年7月1日,相较而言,民法通则的相关知识点分值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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