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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复习应考的几点建议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三)犯罪构成要件:
    1、不作为构成犯罪义务前提(来源);
    2、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解:因不作为而构成下列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私放罪犯罪、玩忽职守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因不作为而构成通常需要作为行为构成的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如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注意: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3、因果关系特点、地位:
    (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4、因果关系的主要形式:第16页5点加6中断的因果关系。应当记住。
    5、刑法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其他处理办法: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7、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双重标准:1、生理(医学)标准,精神病,含病理醉酒;2、心理学标准,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
    8、精神病人因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9、特殊主体的理解,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广义理解: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如:贪污罪、背叛国家、传播性病、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注意,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10、主观方面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目的、动机。 
    11、间接故意发生的场合;第20页。
    1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对结果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13、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区别,对结果有无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14、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否应当预见。判断问题,(1)一般: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如交通违章,厂矿违章;医疗违反常规。(2)特殊,结合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15、罪过形式的简单例释,高处抛扔重物的情形:
    (1)发现仇人自楼下路过,欲将其砸死,故意用砖头向其投掷,(对死亡结果)直接故意。
    (2)楼下有人群大声喧哗,怒而朝人声传来的方向投掷砖头,如果将人砸死,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3)处理废弃砖块时,为了防止击中行人,朝楼下看了看,然后将砖块抛下,结果击中一自大门走出的行人,通常属过于自信的过失。
    (4)在收拾房间时,见有一无用的砖块,随手扔出窗外,结果打中行人,通常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5)无意中将窗上搁置的花盆碰倒,落下砸中行人,通常为意外事件。注意,这种情形虽无刑事过失,但是不排除民事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四)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2、防卫过当的条件:(1)具备正当防卫的前4个条件;(2)明显超过必要限度;(3)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指重伤、死亡。
    3、防卫过当的定罪,一般为过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
    4、无过当防卫:第20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
    (五)未完成罪:
    1、常见的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其他4种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见(31页)(1)练习犯罪手段、(2)犯罪前调查、(3)排除障碍、(4)勾引共犯。
    2、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 。
    3、犯罪未遂的种类:
    4、犯罪中止的特征:(1)及时性, (2)自动性,(3)有效性。
    5、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
    6、中止的种类
    7、未完成罪的责任: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
 
关于刑法学复习应考的几点建议(下)
 
    四、刑法学复习的重点、难点
    (六)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成立要件:(1)、共同犯罪行为,实行、组织、教唆、帮助。(2)共同犯罪故意,二层意思:各自对该罪有犯罪故意;各共犯人直接存在意思联络。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5种情况:(1)、过失;(2)间接正犯(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4)过限行为,(5)同时犯。
    3、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处罚:"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即: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责任。具体地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适用刑罚。但是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的,只能由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过限"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再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分别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处罚原则,予以处罚。
    5、共犯与部分共犯的中止:(1)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2)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其他共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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