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从宏观上把握本学科的内容,使知识系统化
考生要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而不仅是零散知识点的堆集。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框架性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题目时,就能够立即审查出本题是想考查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仅靠对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这就更需要考生从宏观的框架上掌握本学科的内容。
例如,2004年试卷二第51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本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侦查、强制措施和执行三章内容,如果对这三章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ABD了。
二、熟悉法条,务求准确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司法考试对程序法的考查主要侧重于可操作性,因此历年的刑事诉讼法考题除了证据部分的考题侧重于理论外,其他考题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找到法条依据。因此复习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在于对法条要有比较准确的理解和记忆。考生在做历年考试题时,要熟练掌握历届试题所涉及的刑诉部分的法条,这一点自不待言。除此之外,考生还要熟悉1998年1月19日的“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体现各个机关自身业务特色的内容。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上述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
“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⑴第一至六条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涉税案件的管辖、渎职犯罪的范围、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范围、不能把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⑵第八条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⑶第二十六条逮捕的证据条件;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⑸第四十七条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中主要看:⑴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⑵辩护人的范围、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以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如何处理;⑶刑事证据规则;⑷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⑸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⑺简易程序的规定;⑻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⑼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主要看:⑴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⑵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3)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4)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情况下考的是那些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