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宪政法律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改革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①基本上采取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②实行三权分立
③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2)《临时约法》
1912年3月8日参议院全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主要内容:
①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②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③三权分立
④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⑤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⑥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临时约法的特点:一是规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二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此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限制袁世凯独裁;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
2、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政法律
(1)“天坛宪草”
(2)“袁记约法”
①取消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
②赋予大总统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③取消国会制
(3)“贿选宪法”
国家体制是统一、民主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法律
(1)《训政纲领》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二届五中全会制定并通过了《训政纲领》
(2)《训政时期约法》
(3)“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2月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实施。
(二)其他立法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令
2、《暂行新刑律》
3、“六法体系”的结构
宪法及其关系法、民法及其关系法、刑法及其关系法、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行政法及其关系法。《六法全书》也常常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律的代名词。
4、刑事特别法
(三)司法制度
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2)公开审判原则
(3)废除封建司法中的陋习,实行新的刑罚制度的原则
(4)实行辩护制度,推行律师制度
(5)改良监狱,尊重人权原则
2、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体制
(1)普通法院
(2)平政院
(3)特别法院
(4)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5)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
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体制
(1) 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2)特种刑事法庭和县司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