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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30日
一、清末时期的变法和修律
(一)预备立宪
1、历史背景
(1)传统封建统治的政治背景
(2)国际背景
(3)国内革命形势的变化
(4)日本的参照和影响
1905年,清朝派遣以载为首的“五大臣”出国,赴日本、欧洲“考察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1906年9月1日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
2、《钦定宪法大纲》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字样的宪法文件。
3、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11月3日公布。
4、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
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资政院
是清朝政府在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于1910年设立。
(二)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公布的过渡性刑法典。
(1)改律名为“现行刑律”。
(2)取消了旧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除保留“名例”作为总则以外,将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对律例条款进行局部调整、删节。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及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由一年至三年,仍分五等)、流刑、遣刑、死刑等为主要内容的新的刑罚。
(5)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妨害选举”、“私铸银圆”、“破坏交通”等
2、《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交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
(2)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3)体例结构上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4)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取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制度。
3、《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9月,在修订法律馆的组织下,将松冈义正起草的民法典前三编与礼学馆起草的后两编合在一起,定名为《大清民律草案》,但是,还未等正式颁布,清朝就已灭亡。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4、《大清商律草案》
清末商事立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3至1907年,主要商事立法由商部来完成,1903年清政府命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主持修订《商律》,先后制定并颁布《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破产律》等一系例商事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由修订法律馆来完成。1908年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负责起草《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5、诉讼法律和法院组织法
(1)诉讼法律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前者因各省反对成了废案。后两者还没有实行,清朝就灭亡了。
(2)法院组织法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1910年的《法院编制法》。
(三)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1、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3、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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