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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辅导班听课笔试(九_1)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4日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CPT CIP)
1.FCA(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货物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同时办妥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就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如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在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责任: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则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相关进口费用。
FCA术语可以适用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海陆空运以及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2.FOB(船上交货)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的指定轮船上,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风险自船舷转移。FOB汉堡,则汉堡是装货港
双方责任: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支付货款,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充分通知,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
3.CFR(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港所需的运费。交货涉及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是以船舷为界。即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轮船的船舷为分界线。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则由买方承担,由买方负责海运的投保并支付投保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的漏保引起的损失要由卖方负责。
4.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还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税款和费用。CIF大连,则大连是卸港。
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轮船的船舷为分界线。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则由买方承担。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即卖方承担的交货风险责任点和费用责任点是分离的,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为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义务。
5.CPT(运费付至)指卖方必须向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是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货物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是以交货为界。
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承担货交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和保护费。
6.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除了由卖方办理投保并承担保险费,其它与CPT相同。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注意与CFR、CIF区分
 
例1:A国某公司以CIF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2000箱的合同,A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342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1995箱货物,短少5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B.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 案】AC
【知识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事项、提单的性质、CIF下货物风险转移、保险公司的责任及免责
【详 解】首先搞清楚本题中的损失有两项:一是部分货物中的细菌超标,二是货物数量短少。前一损失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根据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17项免责,以及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九)项、第243条第(二)项,这种损失既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因为它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和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事项,那么这个损失只能向出卖方索赔,因为出卖方未交付品质合格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那么对该损失能否依据贸易术语CIF的风险转移规则由买方来承担呢?答案是不能,因为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是买方交货时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交货前卖方已经违约(货物品质有瑕疵),则风险不转移。故A项是正确的。
对后一损失,货物短少买方不能向卖方索赔,因为承运人签发了2000箱货物清洁提单,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托运人(卖方A国公司)交付的2000箱货物,也表明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完成交货义务,而且提单的这项记载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最终证据,因此不能向托运人(卖方)索赔,题中没有提供承运人可以对此免责的事由,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在中国公司不但可以要求减少价金,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时采用任何其他救济手段都不影响守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是各国合同法的通常规定。
 
例2: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 案】BCD
【知识点】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收货义务
【详 解】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货、交单、品质担保、权利担保,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买方的接收货物义务要求买方要按时提取货物,不管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质量或数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在进行索赔。从题干中的信息看,卖方显然违反了交货品质担保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此时,买方有义务先接收货物,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因此,A项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故本题CD项的做法是正确的。B项正确,题干暗示的信息表明卖方交付的货物根本无法实现买方的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买方在收货后有权退货,即《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
例3: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 ,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答 案】CD
【知识点】
贸易术语-CIF
【详 解】
A项错误,在CIF下,卖方负责运输,但这种运输义务仅限于寻找承运人和承运船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并不是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港,"卖方必须把货物运到上海"意味着卖方要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费用,以及在上海港完成交货,这显然是与CIF的内容相违背的。在CIF下,卖方仅需要把货物在装货港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及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坏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A项错误。
B项错误,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间进行的国际贸易中,应避免把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一般来说,罢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资、福利等问题引起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况,笼统将罢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将给资本主义国家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以罢工为由,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推卸对合同应履行的责任。故B项不应选。
C项正确,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IF下卖方负有为货物投保的义务;
D项正确,因为在出口清关方面,CIF下卖方负责出口国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国进口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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