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适航义务(使船舶具有适航性(开航前和开航时),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和管货义务(适当、谨慎、积载、运送);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货装上船起卸完船止);
(3)承运人免责:最著名的是航行过失免责(有的题里出现因承运人的过失,依海牙规则向谁求偿,非承动人,而是保险公司);疏忽、意外等17项
(4)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5)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7)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1)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现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高者准;
(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海牙规则未明确);
(4)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5)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1)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制(举证责任给承运人,与前两个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完全不一致)
(2)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前两个规则未规定);
(4)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比钩至钩时间延长;
(5)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6)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7)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8)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9)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海牙公约 维斯比公约 汉堡公约
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任 完全过失责任
免责 有航行过失免责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赔偿额适用于其代理人和雇员的规定 无航行过失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迟延交货 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
责任期间 钩至钩 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比钩至钩长
赔偿责任限额 不超过100英镑/件或单位,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1万金法郎/件或单位或30金法郎/公斤为限,现666.67特别提款权/件或单位或2特别提款权/公斤,以高者准 提高赔偿限额,835SDR/件或单位,或2.5SDR/公斤,以高者准
诉讼时效 1年 1年,协商可延长 2年
适用范围 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提单在缔约国签发,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不适用租船合同
提单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最终据作用 清洁提单,保函在保函当事人之间有效
拼装货的计算 货物、迟延交货的概念
提高赔偿额及限定双重限额 提高赔偿限额
三、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提供部分舱位)主要内容:
船舶说明条款;预备航次条款;有关装货条款;装卸期间;运费条款;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的区别是( )。
A.航次租船合同就是运输合同本身,而提单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据
B.航次租船合同不适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C.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受国内法的调整,而提单则主要受《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约束。
D.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可称得上是财产租赁合同,但航次租船合同不属财产租赁合同,而属于运输合同。ABC
2、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说明条款;租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每隔半月预收一次;停租条款;运送合法货物条款;航区条款
3、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约定期间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第二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概述:
(1)种类: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2)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3)航空运单:不是货物的特权凭证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主要内容:
(1)航空货运单:初步证据,灭失不影响合同效力;
(2)承运人责任: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
(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责;
(4)承运人责任限额: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5)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7日内提出异议,延迟交货14日内提出,两年时效。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协》(中国是参加国)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尚未生效)
A.范围: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E.赔偿责任限额
F.索赔与诉讼时效:次一工作日提出;损坏不明显6日内提出,2年诉讼时效
G.管辖:被告主营业所、订立地点、交付地点、载明的其他地点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1、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2)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2、合同的订立: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3、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投保的实际价值;
(4)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不允许超保);
(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意外、发货人引起损失等);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4、合同变更:前提是主体主变
5、合同终止:自然终止、义务履行终止、违约终止、危险发生终止、事故外原则终止
6、委付与代位求偿
委付:出现于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下列关于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关系的提法哪些是正确的?
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适用于全损或部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代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物运输保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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