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这是刑诉目的的两个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才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现代法治国家,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保障人权先于惩罚犯罪。体现在诉讼制度上,就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能产生冲突。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要求我们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诉中严格控制审前行为期间;严格限定羁押期间;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三、刑事诉讼结构
狭义上的刑诉结构是指横向结构,即控、辩、裁三方形成的互动格局。指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宏观关系,同时控、辩、审各方内部关系或为观关系也要予以设置,如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等。
刑诉结构模式类型:纠问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模式、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
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院和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但近来司法改革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包含了控审分离原则,现代刑诉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离,不能由同一机关行使。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对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均实行监督。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无罪推定)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第二,法院判决必须依法作出,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五)程序法定原则
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公开,并且保证诉讼参与人能有效地参与。
(六)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控诉并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是控诉机关的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七)有效辩护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劣势,必须保证获得有效辩护,强化辩护职能来对抗控诉机关。
(八)一事不再理原则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实两次被交付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