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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来源:233网校 2003年12月1日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 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 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 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 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的原则 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 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 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 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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