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ҵʸְҵʸ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来源:233网校 2003年12月1日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 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 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 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 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 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 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 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