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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合同的订立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2、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 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 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 确认书及其性质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实际上是与承诺联系在一起的 ,双 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确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其对要约 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可见,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2、 合同的实际成立
如前所述,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 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然而,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就是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
原因(如因为邮政部门传递信件迟延)而导致承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此情
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则承诺应视为有
效,承诺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来确定。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工程,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三,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复习和练习)

关键术语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合同的成立条件。
2.试述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重点问题

重点问题
1、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2、要约
3、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条款
6、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7、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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