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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亲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2日

第十七讲 亲属法

(一) 概说
① 亲属法的性质与特点
民法有财产法与身份法两部分组成,身份法是关于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身份关系由婚姻、生儿育女而等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身份法一般又分为亲属法与继承法。亲属法规定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相互间的因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集成法规定在一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因死亡而引起的财产移转关系。
亲属间的问题,在任何社会中,都只有一部分由法律规定,此外并有习俗、道德、宗教(在中国是礼教)等规定,这是身份法与财产法的一点不同之处。
身份关系是很复杂的,国家在法律上之规定一定范围(该社会认为须由法律予以调整的)内的基本身份关系。这些关系有:(甲)夫妻关系,即由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是最根本的身份关系。(乙)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丙)家庭关系,即属于同一“家”的成员间的关系,在实行“小家庭”(核心家庭)制的社会里,家庭关系只是亲子关系。(丁)亲属关系,即家庭以外的亲属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范围的大小,各国规定不同。
亲属法是就上述四种关系规定:(甲)上述各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乙)因上述关系而发生的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丙)因上述关系而发生的财产上的权利关系义务(如抚养)。
亲属间的关系与道德、公共秩序、社会福利有关,所以亲属法里的规定大多属强行规定。另外,亲属关系中纯属身份关系的行为有些是不能强制执行的。第三,亲属间的关系常常不局限于特定人间而发生涉及当事人本人之外的人(如子女),所以不能如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样,仅以当事人间行为的性质而无效或撤销,因而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与亲属法中行为。
亲属法里的法律行为以其性质分为:(甲)身份上的合同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收养、协议终止收养等。(乙)单方法律行为,如认领等。(丙)身份法兼财产法上的合同行为,如夫妻财产和同。
亲属法虽然是民法的一部分,属于私法,但其中有几多公法性质的规定,包括:(甲)关于实体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如判决离婚、判决终止收养、撤销婚姻关系等;(乙)关于程序方面的,如婚姻登记、人事诉讼等。
② 亲属法的编制和内容
在有民法的国家,亲属法为民法典的一部分。
再如英美没有民法典的国家,均有单行法。特别在英国,亲属法基本上有一些制定法组成,没有完整的亲属法(典)。
亲属法的内容一般包括:(甲)婚姻。(乙)亲子关系(婚生子女、收养子女)。(丙)监护。(丁)抚养。(戊)家。(已)亲属会。但各国不尽一致。
③ 规定亲属关系和家庭问题的其他法规
现代各国,除属私法性质的亲属法外,还有许多属于公法性质的。规定亲属关系和家庭问题的法规。例如在西德,有属于社会法里的一些法规(《青少年福利法》、《联邦儿童补助金法》等,在日本有《儿童附立法》、《生活保护法》、《优生保护法》等。)这些法规也与民法中的亲属法有一定的联系,特别是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与民法中的亲属法有关。
④ 亲属的意义和范围
亲属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亲属法之配偶,一定范围的血亲与姻亲。狭义的亲属指血亲与姻亲而不包括配偶。至于血亲与姻亲的范围,现代各国均不规定抽象的范围(只有日本例外,日本民法规定亲属包括配偶、六亲等内之血亲与三亲等内的姻亲。这种规定被认为没有意义)。而在各种具体问题上加以规定(如继承、抚养以及刑法、诉讼法中的问题)。
狭义的亲属分为:血亲,指因血统关系而结成的亲属和法律视之为血亲的亲属。包括自然血亲(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与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乙)姻亲,指因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属。姻亲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同。西方国家较狭,东方较广。西方国家与日本现行民法限于配偶制血亲(反过来亦即血亲之配偶)。就中国民法包括血亲之配偶(如嫂、媳、婿等)、配偶之血亲(如岳父母、翁姑、夫和妻的兄弟姐妹等)以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例如妻于其夫之嫂、妯娌相互间、夫与其妻之兄弟姐妹等),南朝鲜则包括血亲之配偶之血亲。

民法上亲属的范围不能由个人意思决定。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出生、婚姻、收养。
亲属又分直系旁系、父系母系、尊亲属、卑亲属等。
计算亲属关系的方法,现代各国均以罗马计算法而定亲等(一世为以代即一等)。

(二) 婚姻
① 婚姻观以及夫妻关系。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是结婚。结婚为一男一女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合意。性质上是身份法上的合同。
依照婚姻成立的形式,分婚姻为:(甲)事实婚姻(不要式婚)。(乙)要式婚。又分为仪式婚(包括宗教的仪式婚育习俗的仪式婚)与法定形式婚(包括登记婚育登记兼仪式婚)。
②结婚 结婚自由,其条件与方式,随社会进步而由繁到简。
结婚的实质要件:婚龄、非重婚、非属禁婚的近亲范围的、女方已过待婚姻、得到法定的同意。
婚姻的形式要件:仪式或登记。
最简单的结婚仪式,如日本,只要向户籍机关登记(夫妻双与证人二人口头或书面向夫和妻的户籍所在地登记)。
③离婚 离婚也是由禁止到严格限制、到离婚自由,其方式有:
(甲)完全协议离婚(法院外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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