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相对于其他的民事契约,婚姻具有伦理性和制度性。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州都视婚姻为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婚姻都有三方当事人——丈夫、妻子、州,并且由州根据其公民的基本福祉所确定的公共政策规范婚姻。
早在188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指出了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的不同:其他契约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变更,甚至完全撤消。而婚姻契约则完全不同,婚姻关系一旦建立,法律即介入其内规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自行制定或修改该契约的内容。法律禁止夫妻间彼此免除对方的义务,以保护被扶养人及其他第三人对婚姻主体的附随利益,保护国家和公民的根本利益。
评价:婚姻契约说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反叛,在人类婚姻史上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2、婚姻伦理说
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该学说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因而,婚姻作为伦理关系与契约有严格的区别。
通常的契约成立之后,契约当事人仍有个别的、独立的人格,而婚姻成立的目的是统一,将有“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二为一,扬弃双方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完整的人格。一些学者还将结婚视为合一行为,因为,结婚行为并不以个别的给付或以财产的交换为目的,而是以夫妻二人纳入全人格结合的共同生活体为目的。
评价:婚姻伦理说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而忽视了婚姻的市民性与物质性,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人格平等、人格独立的准则。
3、身份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因此,不应当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法学界的通说。
二、家庭理念
(一)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它具有两个特征: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家庭的职能
1、生育职能
2、经济职能(包括生产职能与消费职能)
3、教育职能
4、扶养职能
三、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决定着婚姻家庭演进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