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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亲属法讲义(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4日

绪论

一、亲属法的名称(也叫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

二、亲属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债权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五个部分。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理念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属性)

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此乃婚姻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婚姻自然层面的要求。婚姻最早的一个功能是为了繁衍后代。

(如何看待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已成为欧洲各国的普遍立法趋势,但在我国仍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社会学家李银河是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积极倡导者。)

2、男女两性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社会属性)

这是婚姻的社会层面的要求。因为两性结合是人与动物的共同自然属性,但用社会的手段对两性关系予以规范,形成统一的制度化的婚姻形态则是人类婚姻的特质。其他的两性结合,如通奸、姘居均与婚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法律属性)

这是婚姻的法律层面的要求。世界各国的婚姻法除明确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外,还明确规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结合不是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只有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才具有夫妻身份,而具有夫妻身份者才享有法定的夫妻权利与承担法定的夫妻义务。

(二)婚姻的性质

1、契约说

视婚姻为契约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

现代的一些家庭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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