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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著作权客体(作品):
1、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2、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依国际条约;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5、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1)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的权利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作者享的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除上述情况外,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规定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 
(2)许可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转让权 
(4)获得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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