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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一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

国家机关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无过错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倒置

高度危险

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故意

倒置

环境污染

只有违反了有关污染防治法律规定才构成侵权。

无过错责任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倒置

饲养动物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受害人有过错

第三人有过错

倒置

地面施工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2施工人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倒置

建筑物 (树枝)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证明无过错

倒置

三、无限人侵权行为:

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陪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5、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6、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四、雇用、承揽、帮工中的侵权行为: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不适用)

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之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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