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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民通意见》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配套练习]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与解析]
答案A
 根据题干可知,甲仅表示同意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而未约定是否允许该照片的发表,根据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属于隐私权范围内之权益未经当事人的允许而披露、发表系侵权行为。所以本题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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