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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二十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概念及性质:
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是绝对权、支配权、专属权,无直接财产内容。
二、分类:
1、  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2、  身份权:荣誉权、配偶权、亲权
三、生命健康权:
1、  包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的权利;
2、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姓名权/名称权:
1、  包括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
2、  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五、肖像权:
1、  包括形象再现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
2、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有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3、  承担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六、名誉权及隐私权:
1、  名誉权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死亡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
2、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有过错。
3、  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4、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损害他人名誉权;
(2)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真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       文章反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荣誉权:
1、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荣誉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2、与名誉权的区别:
(1)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其它条件,荣誉权需经有关组织认可取得;
(2)范围不同:名誉权普遍存在,只要作为民事主体便可享有名誉权,荣誉权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享有,具有专属性;
(3)内容不同:名誉权是对品德、生活作风、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荣誉权是对特定主体授予的一种特殊荣誉;
(4)消灭不同:名誉权无法剥夺与消灭;荣誉权可以依法剥夺;
(5)性质不同:名誉权是人格权;荣誉权是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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