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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七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五、保证期间合同变更的效力:

a  债权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  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三)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

(四)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保证的,不在此限。

六、自然债务:

a  主债务因诉讼时效到期变成自然债务时,保证虽然不当然失效,但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的时效完成的抗辩。

b.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c.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d.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按约定。

e.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部分)

f.债权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部分)

g 一般保证情况下,在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九、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方式

保证的期间(除斥期间)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约定

未约定

约定不明

保证责任方式

中止

中断

一般保证

1.按约定。

2.约定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最高债权额保证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起算:

 1.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3.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a  预先行使追偿权: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虽然未履行保证义务,但主债务人已经破产,债权人将来必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所以保证人也可以参与破产程序。但如果债权人已经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则不能再参与破产程序。

b  事后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的,可以取得代位权向主债务人求偿。

c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d  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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