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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六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法解释》
   108、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109、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11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107、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0、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112、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113、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114、本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留置。


[配套练习]
张三拥有一辆赛车,分别依法在其上设定了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那么三种担保物权的效力应当怎样认定?
A.质权人优先于留置权人受偿    
B.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
C.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D.留置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答案与解析]
答案:BCD
《担保法解释》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留置〉已登记的抵押〉质押〉未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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