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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四、权利质押:

1、可以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包括:

a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  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e  债权。

2、各种权利出质的规定的比较:

 

生效条件和时间

兑现和提货 / 转让

其他规定

票证出质

以票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1.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证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票证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1.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3. 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股票出质

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生效。

2. 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1.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2.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2.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知识产权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2.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总结

1. 须登记的,登记生效。无须登记的,交付生效。

2. 票证:交付。  股票和知识产权:登记加书面合同。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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