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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高频考点强化系列民法篇之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考点记忆]

一、质押合同:

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流质条款无效: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责任:

1、出质人的责任:

a.无所有权: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的善意取得)

b.质物瑕疵: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c.未按时交付: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d  质物价值减少:

(一)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责任:

a  保管不善:

(一)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b  擅自处理: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c  转质权

(一)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d  怠于行使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清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追偿: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灭失: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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