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权变动:
1、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保障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已依法公示,则即使以公示方式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善意第三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障交易安全。
五、交付与登记:
1、交付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简易交付
交付的法律意义: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及其法律意义:
动产物权:A汽车所有权(登记生效)
B船舶、航空器所有权(登记对抗)
C特殊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抵押权,均为登记生效
权利物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股票股份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均为登记生效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85.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87.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配套练习]
1、甲向乙购买临街铺面房一间,成交后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随后,甲以该房屋作为出资,与乙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商店。一年后,甲因私人债务与丙签订合同,将此房屋抵押与丙。乙提出异议。对此案应如何认定?
A.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无效
B.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C.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为有效
D.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
本案虽涉及到合伙、抵押等问题,但它们的效力皆以甲乙之间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为基础。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乙的房屋买卖既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便依然拥有房屋所有权。甲的出资行为、抵押行为自应无效。
隋彭生老师的答案为B。